我很少喝茶,对茶几乎一无所知,但是我知道有个茶叫“祁门红茶”。或许“祁门红茶”太有名,“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争议了十几年。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从地理标志来看,是保护范围之争。
祁门红茶保护范围之争
(1)争议经过
2004年9月28日,安徽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祁门红茶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期内被安徽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专用权期限自200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2011年12月27日,安徽的那个公司又针对“祁门红茶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这个商标从申请到异议,到商评委争议,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再到北京市高院,整整耗费13年,最终无效。
(2)保护范围之争
从二审判决书来看,关于‘祁门红茶’产区范围历来有两种看法,即大、小祁门红茶产区之说。小祁门红茶产区,仅指祁门县境内除安凌区外的所有产茶区,所产红茶叫‘祁门红茶’无可争议。大祁门红茶产区,除祁门县外,还包括周边的黟(yī)县、石台、东至、贵池以及江西省的浮梁县等地。祁门红茶协会提出的‘祁门红茶’生产地域限定在祁门县境内18个乡镇,争议由此产生。
麻烦的是祁门和黟县归属黄山市,而石台、冬至、贵池归属池州,这个产品跨越两个地市,这个保护范围的划定需要省政府来进行协调。
(3)法院判决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4292071号“祁门红茶及图”被无效。北京高院认为祁门红茶协会在明知存在产区范围争议的情况下,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判决争议商标依法应予无效宣告。
法院找了个与地理标志无关的理由判决争议商标无效,使得这个非常典型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之争的案件,未能成为该方面典型案例,不能了解司法上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认定的原则以及态度。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划定要考虑自然与人文因素
(1)法律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价值取决于特色性,而特色性主要取决于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因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要阐述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2)自然与人文因素
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说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和信誉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不同的产品品质,淮南的桔子种到淮北就变成了枳壳,二是人文因素,当地独特的工艺造就了品质和信誉,景德镇大师云集,使得景德镇的工艺陶瓷闻名天下。
据网路上检索到的资料,祁门红茶的历史并不长,在清末才开始,祁门以前只产绿茶,到清末才引进了外地做红茶的师傅,开始做红茶。祁门地区除了自然、气候条件适合茶叶生长外,其槠叶种内含物丰富,酶活性高,很适合于工夫红茶的制造。法庭上,祁门县红茶协会提出,祁门红茶选用华茶22号祁门种(又名祁门槠叶种)及以此为资源选育的无性系良种为主的茶树品种生长的鲜叶,按照‘祁门红茶’传统而独特的加工工艺制作而成,具有似花、似果、似蜜独特‘祁门香’品质特征的红茶。
品种可以扩大引种,江西的南丰蜜桔都引种到了广西,工艺可以流传,祁门红茶的生产工艺本来就是近代从外地引进,为什么祁门红茶扩种到江西的浮梁叫“浮红”,在祁门周边市县叫“祁红”?自然会存在品质等各方面的差异。从判决书来看,祁门县红茶协会在法庭并没有阐述祁门红茶的产品特定质量,没有从自然及人文因素上阐述清楚祁门红茶与祁门县自然、环境及人文因素的关系。
茅台酒只有在茅台镇生产的才能达到特定的质量,用和茅台酒同样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在遵义就是不能生产出茅台酒来,因为没有茅台镇的自然因素。严格来讲,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划分有其科学性,其保护范围与申请书中“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说明有很强的关联性,在实务中这个说明往往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经济利益之争
本案中各方是做足了功课,查阅到很多祁门红茶的相关资料,以佐证自己的说法。本人对方志做过一些功课,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地区的名称及管辖区域范围经常发生变化,和现在的行政区域范围有很大的不同,还有史书及地方方志的记载矛盾百出,将这些资料拿到现代的法庭来争执,未免纠缠不清。
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争议主要在于保护范围,归根结底是经济利益之争。地理标志是地方名片,具有很高的品牌价值,因此也成为各地方政府争抢的香饽饽。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之内就能够享受地理标志的实惠,如果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就不能搭乘地理标志便车,让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不能享受地理标志给产品带来的溢价,因此保护范围的划定会触及到多方的利益,极容易产生争议。
解决争议的思路
2018年02月01日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再次申请证明商标,2019年05月14日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又次将祁门红茶申请为集体商标。因为没有看到具体申请材料,无法判断祁门县红茶协会是否有效解决了争议?能否顺利拿到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本人不认可什么大小产区的划分,确定产区以产品的特定质量为依据,质量标准的确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对产区的划定有必然的影响。另外,就是尊重历史因素……但是,这些都无法阻挡地方政府的利益之争,地方政府利益之争不在法律框架下解决,要通过行政手段,找到共同的上级政府,如祁门红茶的产区跨了两个地市,只能由安徽省政府来协调,行政协调的结果很可能是利益均沾,将现产区全部划入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被放大,各产区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差异,大家却共同使用一个地理标志,这对核心产区是一种损害,产生不公平;特定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对消费者也不负责任。如果说获得了地理标志能使当地经济搭上高速列车,这倒给了我们一个解决的思路:像高铁一样将座位划分等级。高铁是公共交通工具,大家都来坐,但贵客坐特等座,有钱的坐一等座,普通乘客坐二等座,这样解决所谓的大小产区都想搭乘高铁的需求,又能区分产区的不同。
地理标志本身没有“等级”划分功能,“核心产区”和主要产区的企业只能自己想办法来区分自己的身份。有个办法就是通过商标来区分,通过打造自己的品牌来做塑造自己不同的“身份”。尽管无力改变大环境,但终究有办法做到自己的与众不同。核心产区的企业还需要做更多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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