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标准计量局2003年3月公布的“普洱茶”定义,以及2002年6月6日“中国普洱茶国际学术研究讨论会”指出的“普洱茶是历史名茶,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工艺性特点”的学术定义,结合2003年《云南省普洱茶地方标准》对普洱茶内质的限制性规定,云南普洱茶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普洱茶的产地只能是云南境内的一定区域。 排斥了云南省以外的其它省份生产的所谓的“普洱茶”。这一规定,保护了普洱茶的原产地,使普洱茶成为地方性特产。结合普洱茶生产历史和云南茶区分布看,普洱茶权威定义里所指的“一定区域”,应该是云南省的版纳、思茅、临沧、保山等大叶种茶树分布地区,即澜沧江中游一线。 2、制作普洱茶的茶树品种只能是云南大叶种。 排斥了云南大叶种以外的其它品种(包含生长在云南的中、小叶茶树品种)。就是说:采用中、小叶种茶青原料加工的类似的产品(即使产地在云南),亦不属于“普洱茶”的范畴。 3、普洱茶的原料只能是“晒青毛茶”。 就是说,采用晒青毛茶以外的白茶(全萎凋茶)、烘青、炒青等绿茶或“茶胚”制成的产品,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普洱茶”。 4、必须经过一定程度的发酵。 换句话说,未经“陈化”、“熟化”(云南本地称“发汗”)或“发酵”处理的新鲜晒青毛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普洱茶。 5、茶汤的水浸出物含量必须达到或超过38%。 “水浸出物”是茶叶浸泡后,溶解在茶水里的各种物质的总称,其含量高低,是区分制作普洱茶的原料是否属于云南大叶种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保护普洱茶原产地的限制性规定。真正采用云南大叶种茶树鲜口加工出来的普洱茶,不论“生茶”或“熟茶”,茶汤的水浸出物含量大多能达到或超过38%;而采用中、小口十种茶树加工或混杂有中、小叶种茶叶的假冒普洱茶,水浸出物含量就很难达到38%,这在“普洱熟茶”上尤为明显。 |